2019年10月15日CACC 4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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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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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由本所律師帶領的法律團隊為第二上訴人(第二被告人)蕭洛霖有份參與綁架的案件證據不足上訴得直撤銷針對他的定罪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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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蕭洛霖()被控一項綁架罪。他們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原審法官)席前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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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0日,原審法官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分別入獄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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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定罪,並提出申請,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定罪上訴。2019年7月11日,上訴法庭批准蕭就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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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亦認為控方的證據不足以導致唯一和無可抗拒的推論證明是參與綁架陳力昇的一分子。因此,法庭亦要給予他疑點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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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案的背景而言,法庭不認為應按控方的要求,以非法禁錮罪來替代被定的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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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庭裁定上訴得直,法庭撤銷針對他們的定罪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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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判案書內容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5156&QS=%28cacc%7C47%2F2019%29&TP=J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