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案件編號【DCCC 214/2019】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雁

出席人士:    KCL & PARTNERS代表被告人

        延聘大律師陳國維

 

聆訊日期: 2020年6月23日

 

此案件由KCL & PARTNERS的法律團隊律師廖廣志律師帶領的法律團隊成功為被告洗脫「洗黑錢」罪名法庭經多天的審訊後判決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書

一名66歲,從未接受過教育,有7位兄弟姊妹,自己排行第三的被告人於2017年1月份被指「洗黑錢」

 

被告人於2008年退休,以往曾經營美容生意近20多年。除了被告人自己外,還有她的六妹經常在店內,而六妹在店內亦有經營自己的運輸生意。被告人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 ,控罪指稱罪行為期由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10月13日,涉及金額逾港幣1,100萬元

 

專家證人供稱,該些款項被存入後於短時間內被匯出,而且戶口的結餘經常維持在低水平狀態,顯示涉案戶口似是一個洗黑錢的「中轉戶口」。

 

此外,被告人於有關期間內沒有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亦沒有繳稅。因此,她沒有可能與以上兩個提款戶口有正當的生意往來,而她的背景與她透過涉案戶口所持的大額資金不符。

 

法官認為被告人在某些證供上含糊其詞。可是,大部分被告人所述的背景資料,控方似乎亦無從反駁。

 

就被告人本身的背景,或她向法庭所說她認知的一些事實及情況,有數方面法官需要考慮:首先是被告人的背景,她於事發時她已年過60。根據證供,她一個這樣年齡的女士,未受過正式教育,在工作上只是經營過20多年自己的小生意,除了她說自己曾經與家人幫過林恒生做過一些的工作外,她未曾受僱於其他人。另一方面,被告人與林恒生亦有親戚關係,即林恒生是她的妹夫,這點控方亦無法反駁。她說林恒生雖然大部分時間在內地,但亦有時會到她的家中與其家人相聚。她亦在庭上說,林恒生除了有跟她說過開立涉案戶口的原因及關於存款10萬元銀行需要收取手續費的該項規定外,她還得悉林恒生的兩名兒子及她自己的兩名妹妹也有借出戶口給他。以被告人的認知,她說這樣應該「無問題」,因為其他親人都幫他。

 

法官認為於案發時這些主觀的,或加上客觀的事實情況,未必能夠使一個合理的人必定相信該些涉案款項是黑錢,亦即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一定知道該些款項是黑錢。換句話說,即被告人有可能認為涉案戶口是有機會用來作正當用途的。

 

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人,因此法官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詳細判決書內容,可瀏覽以下連絡: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9567&QS=%28dccc%7C214%2F2019%29&TP=R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