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表被告人“陸X仁”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經两天審訊後罪名不成立, 當庭脫罪釋放。(案件編號: WKCC 2892/2020)

 

[廖廣志律師帶領的律師代表團隊及黎大狀]

 

2017年9月,男被告和控方證人"X"為情侶關係。 2017年12月6日,X醉酒後,X同意男被告的要求去他在旺角的住所,X和男被告在床上擁抱並親吻(X當時只有14歲)。然後,男被告脫下褲子,露出陰莖,並要求與X發生性關係,X拒絕並把男被告推開。隨後,X脫下內褲,讓男被告用手觸摸陰莖後用手觸摸她的生殖器

 

2017年12月14日,X向母親投訴她的私人部位疼痛。 X還向母親告知了當晚與男被告的事件。 X和母親於2017年12月17日就診。 2017年1月12日,該案已由醫院報告給警方。 男被告在2018年1月3日至26日因不雅襲擊 (“Indecent Assault”)而被警方逮捕。在警告下,男被告保持沉默。在2018-04-27,舉行了鑑定及認人,在那次認人中X確認了男被告。醫生簽署的醫學報告顯示:X出現低燒,輕度下腹部不適和陰唇紅斑,臨床診斷疑似性傳播疾病。

 

男被告被控告”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女子X,因為女子”X”當時只有14歲(未到16周歲不能同意有性行為或親密身體接觸)。

 

在本所合伙人廖廣志律師及律師張卓康及黎大狀的十分努力下,本案在2021年1月20日至21日在西九龍裁判處經兩天審訊後成功為被告人脫罪

 

案件編號: WKCC 289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