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會會刊-2020年2月(資料來源)【刑事法】 串謀及對涉案危險藥物所屬種類的知悉

香港律師會會刊-2020年2月(資料來源)

 

刑事法

 

HKSAR-v-Lai Kam Fat

[2019] HKCFA 36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張舉能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韋彥德勳爵

 

2019 年 10 月 18 日

 

串謀及對涉案危險藥物所屬種類的知悉

 

香港海關人員取用包裹進行監控遞送行動,拘捕了一名男子。上訴人是在附近被拘捕的。海關人員在上訴人身上檢取了一些與最先被捕那名男子和包裹有關的物品。上訴人被控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即可卡因)的控罪。上訴人否認控罪。原審時,上訴人堅稱他只是應另一串謀人的要求收取包裹。他不知道包裹內藏有危險藥物。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表明,控方只需要證明上訴人知悉包裹藏有的是危險藥物便已足夠,【無需】要證明他知悉包裹所載的是哪一類危險藥物。陪審團一致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處監禁 29 年】。上訴 法庭【駁回】上訴人針對其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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