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公會會刊-2020年6月(資料來源)
【侵權】
案件編號:HCPI 1235/2014,
主審法官:原訟法庭法官包華禮
判決日期:2020年4月23
外骨骼機械腳及結果
黎志偉先生是「世界級攀石王」,一場交通意外導致他身體多處受傷之外,T11/12節脊椎斷裂,下半身癱瘓。結果,他餘生永遠大小便失禁、虛弱無力及〈在正常情況下〉須坐輪椅。
黎先生參加香港大學的外骨骼機械腳先導計劃,他試用過機械腳之後,尋求申索使用機械腳的費用。兩名專科專家各自指出:
「電動外骨骼機械腳,……[包含]外置機動矯正器……放在已癱瘓……的肢體上,目的是幫助站立,走路,上落樓梯,以及做日常工作」及作為「活動的機械裝置……本質上模擬人形,穿在操作者身上,貼合體型,與操作者的動作協調一致」,用外力協助佩帶者用軟弱無力或癱瘓的肢體做動作,提升上半身的功能或活動
能力。
法官接納專科專家的意見:原告人已顯示使用外骨骼機械腳的決心,如有機會,大有可能在未來至少25年經常使用。預期他的壽命尚餘35年。
不出所料,辯方反對申索。
法官注意到,電動輪椅和義肢的價錢現時經常獲法庭判給。
至於使用器械可會產生果效,法官認為至少在有限範圍內有果效;起碼附設站立功能的電動輪椅有別於器械,電動輪椅不能恢復病人的活動能力。
顯然,香港目前有四種外骨骼機械腳可供銷售,黎先生試用過其中三種。有兩種相對來說各有優劣,法官認真考慮後,選擇價錢較低的一種,不過也需要港幣993,800元。預計外骨骼機械腳需要每五年更換一次,因此要準備更換機械腳系統四次,雖然預繳可享折扣價,就外骨骼機械腳判給的總額(經估算)是港幣400萬元多一點。
針對這一項,法官基於「在某程度上,外骨骼機械腳會恢復原告人的活動能力」,將原本判給的PSLA賠償額減少港幣200,000元。
最後法官裁定黎先生需要負上25%【分擔疏忽】的責任之後,頒布對原告人有利的判決,被告人須支付經評定的損害賠償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