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3年,當《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文本於2003年6月29日簽訂,律師會便一直爭取內地對等承認香港律師的執業經驗,令香港律師可以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內地的法律資格考試),並按其執業範圍申請豁免某些科目。這機制近似現時在非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獲認許的律師(包括內地律師)參加香港的海外律師資格考試時所獲得的承認。
建議在2004年進一步修改,新建議參考海外律師資格考試,考慮到香港律師的執業經驗,及針對內地市場有需求的執業範圍後,為合資格的香港律師設立一個特別考試。
即使內地當局並不熱衷此建議,我們仍沒有放棄,一有機會便與內地當局提出這建議,每次列出CEPA願望清單時都會重提。隨着大灣區發展,律師會再完善建議內容,提出可先在大灣區引入先導計劃。
經律師會多年爭取,終於帶來成果,本會都感到欣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8月11日通過決定,授權國務院展開期限為三年的試點工作,讓香港法律執業者通過特設的執業考試後,可取得內地執業資格。這些取得資格的香港律師,可以在大灣區九個城市從事內地法律事務。大灣區市場龐大,商機處處,這新措施令香港律師可獲得更多資格,更有能力在大灣區內拓展服務,是一大突破。期待稍後會有計劃詳情公布,本會將向大家匯報。.
會長彭韻僖
(Information from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