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公會會刊-2020年2月(資料來源)
【普通法系主要國家第三方資助爭議解決發展】
法律援助有其局限性。申索人 縱使擁有充分的理據,但因缺乏經濟上的支持,無奈放棄申索,這種情況屢見不鮮。遺憾的是,資助訴訟之前在香港長期被視作刑事罪行和民事侵權行為,因此有關的協議也不可強制執行。然而,法庭近年來的判例對這一概念採納了更為寬鬆和務實的態度。本文將主要分析資助訴訟概念的演變、相關主要普通法系對資助訴訟的態度以及香港對資助訴訟的態度的演變。
英國也於1967年廢除了包攬訴訟和幫訟的罪名。隨著封建領主這一階層的消失,幫訟這種有潛在幫助窮人的積極意義卻又不容于一時的概念,最終以資助訴訟的 形式,在當代走向復興。它的積極意義包括:對於有權提出索賠請求,卻無法承擔訴訟仲裁費的個體而言,第三方資助能幫助其實現公正;當很多公司在財政上面臨困境時,第三方資助能幫它們實現有價值的訴訟;第三方資助商業公司提起訴訟或仲裁能使它們把更多現金流分配於 經濟活動中,提高經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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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資助的最終收費形式的思想是“不成功不收費”,即在訴訟勝訴之後才可收取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報酬。容許這種收費方式的司法管轄區,往往就成功收費的最高索取額設定上限。
近年來,香港對於第三方資助的修法也在逐漸完善。總的思想是,以例外的方式將 “仲裁中的第三方資助”從幫訟分利和包攬訴訟這兩種侵權類型中排除。幾經修改,誕生了《2017 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該條例於2019年2月1日正式生效。稍早前發佈的《第三者資助仲裁實務守則》比較具體地闡釋了第三方資助對出資方及接受方的規定。無論是對第三者資助仲裁還是第三者資助調解,均不受助訟及包攬訴訟的普通法法則禁止。不過香港暫時並未像澳大利亞一樣,允許出資方對受資助方的法律代表施加影響。
總體上看,香港在第三方資助的立法上是走在前面的,這個也跟其作為亞太地區重要的國際貿易中心和國際仲裁中心特殊地位有關。香港一方面需要加快第三方資助方面的立法(如今已經實現),一方面也需要當地的法律工作人員加強專業學習,逐漸適應從普通法系地區普遍排斥第三方資助到接受之的轉變。
世界各國在第三方資助的課題上雖然取態不盡相同,但是總體的趨勢仍然是從過去的排斥到今天的逐步接受並立法加以完善。在香港業已走在前面的基礎上,中國大陸也應並取各國之長完善相關立法。當然,這需要多方面的探討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