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公會會刊-2020年2月(資料來源)
【在家事法律程序中及雙方關係內的私隱】
本文章討論法庭對於使用以「自助」方式取得的機密文件和資料的看法。
當雙方關係良好的時候,夫婦通常不會介意向對方公開自己的機密文件和資料。隨著現代科技的進步,這些文件如果是儲存在虛擬的「雲端」儲存庫中,便很容易被查閱。這些文件實際上也只是「一鍵之距」。這亦代表訴訟的其中一方很容易便能查閱另一方與第三者進行的通訊,包括與法律顧問的通訊。
令人遺憾的是,伴隨關係破裂而來的,往往是雙方信任的徹底破滅。而這會促使當事人被誘使收集另一方 的私人和機密文件,認為該等以「自助」方式取得的資料,在雙方對簿公堂時將會對其有利。常見的例子是:
(1) 取得存放在婚姻居所中屬對方所有的機密文件;
(2) 持續透過虛擬雲端儲存庫,查閱對方的電子郵件和機密文件等等。
因此,家事法律程序的當事人了解法庭對機密文件和資料處理的看法確是十分重要。
基本私隱權利
公民的基本私隱權利受以下法律保障:
•《基本法》第30條規定:「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 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規定「(1)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及(2)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
•任何人與其法律顧問的通訊,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及訴訟保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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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erman v Tcheguiz一直以來,法庭會接納以資料和文件作為證據,不論它們是由誰取得。英國在Imerman v Tcheguiz [2010] 2 FLR 814一案的具里程碑意義裁決 中,就法庭對其中一方以自助方式取得的證據擬如何對待設定了界線。
香港法院適用 Imerman 案
香港法院在Sim Kon Fah v JBPB and Co [2011] 4 HKLRD 45中,確認Imerman一案的適用性。
查閱其他人的機密通訊和資料,屬違反《基本法》第30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以及違反機密和保密權。
如何處理以自助方式取得的機密文件
以下是處理機密文件之打印文本和電子文本的指引:
1. 資料如果是放在一個上鎖的隔間內,任何人或任何其代表不得將該等資料打開。
2. 資料如已公開,且知悉對方不會同意其被複製,便不應該將其取走或複製。
3. 在任何情況下,文件的正本不應在未獲同意下被取走。
4. 有關資料如受密碼保護,且無人知悉該密碼,該方不得取閱該等資料或要求任何其他人如此實行。
5. 如果有關資料未受保護,或是可透過一個已為人知悉的密碼取得,那麼只有知悉另一方已同意,才可取閱該等資料。
6. 如果有關資料可自由取得,並知悉另一方不會同意該等資料被複製,便不應將其複製。
結論
繼 Imerman 案之後,法庭已確立夫妻 之間存在隱私和機密,而法庭現時對 於夫妻在家事法律程序中使用對方 的機密文件已實施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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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律程序的訴訟雙方應注意使用機密文件和資料的法律規定,以及違反保密責任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