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條例》每名僱員在每個課稅年度從(a)任何有收益的職位或受僱工作;及(b)任何退休金所得,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
「入息」包括工資、薪金、假期工資、費用、佣金、花紅、酬金、額外賞賜及津貼,以及僱員在其受僱工作結束之前或之後收取的款項(例如簽約花紅、離職時收取的款項、完約酬金)。與此同時,稅務局亦容許某些款項得到稅務寬減,換言之,這些款項無須課稅,包括:
1.根據《僱傭條例》給予的遣散費;
2.根據《僱傭條例》給予的長期服務金;
3.受僱工作終止之時,從已獲認可的公積金取得的款項會免稅,但以不超過某個預設款額為限;
4.傷殘退休金;
5.陪審員費;
6.僱員因工受傷而收取的賠償;及
7.因應實際情況,船舶的船員或飛機的機組人員取得的入息。
超過法例規定的遣散費或賠償金(「超額」)
僱員收取的任何超額是否能豁免繳稅在乎相關事實和情況,即僱員獲支付超出法例規定款額的原因。
通常,只要稅務局信納該款額屬遣散費性質,也就是說僱主向離職的僱員支付的款額是作為該僱員失去某些權利或權益而得到的賠償,而倘若僱員沒有被終止受僱,該僱員會一直享有這些權利或權益的話,僱員便不須就該筆補償金繳納薪俸稅。必須提及的是,稅務局亦可能因應不同的實際情況而擬定補償金是否需要課稅。如果補償金是根據僱員蒙受的實際損失或估計損失計算,稅務局會較可能接受這樣的款額應該無須課稅。然而,如果付款與服務年期有關,該款額就可能被視為須課稅入息。
此外,如果付款是為了補償遵循某些限制的僱員(例如,僱員不加入公司的直接競爭者或不從事某些活動等),可能會有人爭論說,這樣的付款不是由服務產生,而是用來補償未來的損失,因此應被視為不須課稅的入息。
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是從受僱工作取得的入息,性質上不是補償,因此一般不會被徵收薪俸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