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案件編號【DCCJ 914/2019】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卓輝

出席人士:  KCL & PARTNERS代表原告人

 

審訊日期:2023年11月6、7、10日及12月19至20日

判案書日期:2024年1月26日

 

此案件由KCL & PARTNERS的法律團隊[合伙人廖廣志、張卓康律師及助理鄧慶華先生]加上王廷峰大律師的協助下成功地代表原告人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被告人”)發出民事法庭傳票,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人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及預防措施停止及預防任何液體由他們的單位漏入及/或滲入到原告人單位內。

 

該案件是由2017年起,被告人一直聲稱是「隔層漏水」他們同樣是受害者,但食環署分別在2021年及2022年向被告人發出《妨擾事故通知書》證明漏水源頭是被告人,其間被告人聲稱曾聘請承建商作維修(”企缸底部鑿爛後重造兩層防水層”)分別為港幣4,000多元及10,000,其後被告人往五金舖購買了兩枝玻璃膠,將企缸周圍以及磁磚罅隙填補,以達到聯合辦事處要求。被告人不能提供是否聘請政府認可之合資格人士證明或/及相關文件。

 

基於上述對被告人案情有重大關連的裝修工程,除了只有被告人的言詞之外,並沒有當時存在的書面資料可以支持被告人的說法,再加上情節中的邏輯性和合理性存疑,因此法官只可裁定第一被告人的證供不可靠。這是被告提供不可靠的證供的典型例子。

 

在法庭命令的指示下,雙方須聘請聯合專家作報告,綜合雙方專家證供,以及聯合辦事處《防擾事故通知書》中所找到的滲水源頭,法官不接受隔層漏水是滲水源頭的說法。

 

法官不同意原告人的案情,亦即原告人單位的滲漏自2017年9月至今已持續約6年。6年之間只有數個月停止滲漏,而原告人單位的的滲漏影響及所造成的破壞極度嚴重及廣泛。法官考慮了本法律團隊所提供的典據,以及那些典據所指的案例,本案顯然是較為嚴重的漏水個案。

 

判決內容被告人須執行以下工作:

法官接受原告人的建議。法官特別注意到在被告人的結案陳詞中,他們繼續堅持認為已經進行了有效的維修。如果沒有更具體條款的強制性禁令,法庭沒有信心被告人會採取任何有效的補救措施。
 

故法官現命令被告人須由本命令日起計,於90天內,自費維修上層單位內所有涉及因失修而導致滲水至原告人單位的設施,以及停止任何液體由上層單位內的任何部分,滲漏至下層單位。維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
(1)      將整個浴室拆掉直至可及混凝土層;

(2)      重鋪地台及牆身防水層,而防水層需有180 cm高;

(3)      防水層上以磚塊封起。

 

兩名被告須支付原告人特別損失賠償。該項賠償則無利息。
 

一般損失賠償 $110,000(即”滋擾賠償")。利息由傳訊令狀日期致裁決日起計,以年息2厘利率計算,再由裁決日起計,以法庭判決利率計算,直至被告人付清款項為止。
 

被告人須於維修後30天內聘請於屋宇處註冊的認可人士出具維修妥善完成之證明書,相關的所有費用由被告人自行承擔。
 

兩名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訴訟的所有訟費。
 

詳細判決書內容,可瀏覽以下連絡: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7770&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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