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駱敏賢
出席人士: KCL & PARTNERS代表原告人
審訊日期:2024年4月24日及25日
判案書日期:2024年5月3日
此案件由KCL & PARTNERS的法律團隊[合伙人廖廣志、張卓康律師及助理鄧慶華先生]加上王廷峰大律師的協助下成功地代表原告人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被告人”)發出民事法庭傳票(“損害賠償評估”),要求法庭頒向被告人判決損害賠償評書,本案涉案時間長達11年。
最終法官作出以下命令:
被告人須支付兩名原告人:
特別損害賠償港幣$20,000元,該項賠償無利息;及
一般損害賠償港幣$80,000元,利息由傳訊令狀的日期直至判案書的日期止,以年息2厘利率計算,再由裁決日起計以法庭判決利率計算,直至被告人付清款項為止。
詳細判決書內容,可瀏覽以下連絡: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9856&currpage=T